主页 > imtoken安卓ico > 浅谈虚拟货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区块链刑事辩护研究(一)

浅谈虚拟货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区块链刑事辩护研究(一)

imtoken安卓ico 2023-05-29 06:06:46

原法州刑事辩护队今日法州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文/江苏法州律师事务所郑霞

虚拟货币诈骗案的辩护要点——区块链刑事辩护研究(一)

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应用场景,也是目前最流行和实现的应用场景。目前区块链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虚拟货币犯罪。自2017年9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ICO暂停后,火币等多家交易平台陆续退出中国市场,代币造假项目纷纷退出。拆除“区域”。 “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面纱,这些“空气币”很多都没有任何应用技术支撑,也没有任何实际的产品和应用场景。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计算机信息犯罪时有发生。

结合我们过往的办案经验,我们针对虚拟货币犯罪被指控(电信)欺诈的几个辩护点。

1

证明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辩护工作的核心。

首先,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已经广泛普及。为了得到市场的认可,这些主流虚拟机严格基于区块链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我们认为,由于比特币本身是去中​​心化的,缺乏补偿和强制的特性,五部委的《通知》否认了其货币属性,但并未否认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的商品价值属性。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东西,一种可以作为产权使用的物件,可以与主流货币即时兑换比特币刑事犯罪案例,可以购买到实物商品和服务,虽然目前中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在国际市场上高度流通,支付对价以获得主流货币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正因为主流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在现实中只能成立针对比特币的财产犯罪。

例如,作案者向受害者发送一封嵌入木马的电子邮件,通知受害者他已收到比特币奖励,并要求受害者通过电子邮件中的电子邮件。该链接只能通过登录他的比特币账户获得。攻击者打算通过这种方法控制受害者的帐户。这种行为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获取比特币用户账户信息的方法也称为“网络钓鱼”。目前是比较常见的虚拟货币诈骗。

其次,要重点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货币。通常称为主流货币(altcoins),它们在技术上与主流货币相似。主流币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们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按照白皮书的计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包括 EOS 和 BTM。对于此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防御中,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虚拟货币符合流动性的特点,可以与主流货币或法币自由兑换。

我们去年承办的浙江虚拟货币诈骗案中涉及的“神话币”,工作的重点是收集证据证明它可以在海外交易平台上与比特币自由兑换,即证明这种非主流的“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可以兑换成法币,证明它们具有财产属性。

另外,不能满足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分为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开发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的发币赚钱,然后跑路,比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巨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是一种以区块链名义进行销售的币种,比如之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以后我们会讨论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由于区块链的“新技术”外衣及其虚拟性,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解。我们支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和权威机构的信用背书,交易价格波动较大的观点。它没有货币属性,不适合用作货币。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商品,应具有无记名证券的特征,这不仅在民法层面得到物权理论的充分支持,还可以进一步解释为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的刑法。因此,对于此类网络诈骗,将主流虚拟货币与可流通的“山寨币”与混合“币”区分开来,是打击诈骗指控的有力论据。

第二

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真假虚拟货币。

对于虚拟货币诈骗案件的辩护,我们的辩护人需要对区块链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包括数字货币挖矿、交易所、支付、钱包四大传统领域,以及区块链链技术开发,身份验证和其他概念。

如前所述,我们这里所说的“伪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空气币”和“金字塔币”。这种虚拟货币伪装成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对象。掩盖原貌或假意。首先,“假”二字体现了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属性,如假冒伪劣产品。此假货是指非正规厂家生产的假冒产品。但是,伪造或伪装的物品是否具有伪造物品的功能,或者它具有多少功能,尚不得而知。为了抓捕更多的受害者,达到虚实相混的目的,假数字货币会高标准地模仿真实数字货币的技术、商业和流通功能。数字货币的技术门槛比较高,普通人很难理解,也很难区分“伪数字货币”和普通数字货币的区别。

我们将数字货币与伪数字货币的区别整理如下:

1、发行数量和方式不同。数字货币是根据技术白皮书上的具体算法,通过大量的常数计算生成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不受外力干扰,发行数量有限。伪数字货币由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发行数量远大于前者,可以无限发行。币的速度和数量完全由平台控制。

2、交易方式不同。数字货币将通过具有信用资质的正规交易所进行交易,“币”存放在“钱包”中,每一笔交易都可以在区块链系统中查询。伪数字货币将在机构搭建的独家平台上进行内部交易,与正式交易所隔离。币种存储在公司网站上,交易数据无法查询。

3、实现方式不同。数字货币本身是一个开源程序,技术流程显示在源代码中,去中心化,不依赖单一平台运行。伪数字货币不使用开源代码构建程序,由网站控制。

4、能不能被第三方验证。我们建议可以在全球唯一的开源代码组织中验证开源状态。平台将对数字货币进行严格筛选,可动态实时查询。如果是假“空气币”,则无法查询。同时,官网是否以“https”开头也可以作为区分标准。

5、价格波动是合理的。由于数字货币发行总量的限制,例如比特币的初始设计为2100万枚。随着时间的推移,挖矿奖励的难度会越来越高。除通货紧缩等原因外,由于供需关系,价格会随市场变化。上下波动,但符合市场规律。同时,正式的虚拟货币不会承诺币价升值和收益回报。伪数字货币限制买卖价格,以高额利润诱惑投资者。前期只能涨不能跌,后期只能跌不能涨。

6、是否有着陆场景。比特币是区块链在数字资产和支付领域的应用。区块链的三大核心:分布式账本(分布式数据结构)、分布式网络(P2P网络)、共识机制(信任机制),主流虚拟货币都会有特定的商业应用,比如比特币商业生态系统,用于交易、接受金融服务等。但假“空气币”只是炒作和暴利,并没有具体的落地场景。

7、是否具备挖矿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数字货币只有通过大规模的计算机运算才能获得,需要强大的计算机软硬件、稳定的电源、高效的散热系统。后一种挖矿是噱头。投资者只需在官网购买矿机,系统即可将数字货币存入账户。

以上特征可以帮助我们辨别涉案虚拟货币的真伪,进而论证其是否具有价值属性。

三个

营销过程中欺骗手段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诈骗罪的成立

涉及此类案件的许多人都处于客户获取和营销方法的早期阶段。它与股票推荐欺诈和期货现货平台欺诈中使用的“群投”方法基本相同。司法机关仍会将这种早期营销手段作为认定诈骗罪的重要依据。

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误会,进而处分财产。一般认为,只要被害人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的意图,就足以认定诈骗罪的惩戒行为。财产处置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转让财产权益、承诺免除债务等。

去年,我们在《浅谈销售和投资课程及股票交易软件诈骗案的有效辩护》中分析了这种行为:首先,我们要考察被指控犯有诈骗罪的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具体的事实,如果内容过于夸张和绝对,有悖于生活常识,不足以引起他人的错误理解。我们可以通过仔细阅读文件从受害者陈述和其他材料中找到这样的证据;其次,在营销用语中,夸大利益或隐瞒风险,有悖于交易常识,即“咨询行为伴随着欺诈因素”,则该行为仅属于非法证券咨询行为的范畴。比如我们正在处理的几个虚拟货币案例中,销售人员对客户的营销就是声称虚拟货币日均涨幅超过10倍。一些客户在成绩单中表示比特币刑事犯罪案例,他们不相信这一点,但仍想尝试。我们认为这里的“打包赚钱”之类的说法不一定会引起误解。

同时,普通销售人员在此类案件中的辩护应基于主观认识。由公司介绍或招聘,层次低,工作性质多以上级作为“信任”在微信群中提供的营销词,或直接向客户营销。其中,产品的真伪不得而知。比如在山东的一个虚拟货币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业务员入职不到一个月,工作流程就是根据客户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向客户推销公司的产品“虚拟货币”。币种的特点是有半年的锁定期,到期前客户无法转账,但可以通过定制系统查看每日估值。但是,无论是销售人员还是客户都不知道,系统估值是由后台人控制的,过了锁定期就不能转让了,所以这应该是我们防御工作的重点。行政、财务、人事等非监督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进入时间短,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明确的,也可以认定不构成犯罪。 .

上一篇:专题 |浅谈销售与投资课程,股票交易软件诈骗案的有效辩护

郑霞律师

p>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法州刑事辩护团队核心律师,先后任职于检察、政府机关等部门,专注于国家经济犯罪、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

法州刑事辩护队是无锡市一支优秀的刑事辩护队伍。团队成员包括多位优秀的资深刑事律师和多位前公诉人、法务人员。他们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无罪、轻句、减刑等有影响的案例享有盛誉。

法州刑事辩护队